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25號
TYDV,103,除,425,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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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杰
代 理 人 劉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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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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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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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維崙精密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3年2月25日 │577,500元 │ZA七九三0六0│ │
│ │限公司 范鴻亮 │崁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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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