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張恒明
代 理 人 張俊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 登民國103 年4 月1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8 月14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 第194 號全卷及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5 頁),堪信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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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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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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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三NX000三五五五─二│股票 │1 │158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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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八NX000五0六四─二│股票 │1 │3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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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九NX000八0七0─九│股票 │1 │3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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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0NX00一三0六九─九│股票 │1 │2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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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二四0七0─五│股票 │1 │2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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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三七0七0─八│股票 │1 │2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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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六五0六二─五│股票 │1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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