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82號
TYDV,103,訴,1882,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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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張榮滿
訴訟代理人 姜禮禧
被   告 黃鈴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鈴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51
0 元,應繳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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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