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源
被 告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被告玖代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復將上開事件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應以原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所實現債權金額為據,為新臺幣(
下同)237 萬8,6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562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062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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