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謝秋香
原 告 鄧竑之
原 告 鄧宏騏
原 告 鄧采縈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鄧永浪
被 告 鄧文榮
被 告 鄧秀
被 告 陳鄧月枝
被 告 鄧興浪
被 告 鄧曜民
被 告 鄧美鈴
被 告 鄧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