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17號
TYDV,103,訴,1217,201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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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宏豪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財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35,447元,而該裁定於同 年月26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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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豪科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