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118號
TYDV,103,親,118,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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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118號
原   告 吳淇嘉
法定代理人 吳燕齡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許柏元
      許修華
      許富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親子鑑定報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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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