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林哲宏
被 告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