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40號
TYDV,103,補,640,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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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林哲宏
被   告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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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