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鄧梅英
代 理 人 劉大正律師
相 對 人 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淑如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為相對人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衍深自民國100 年 3 月14日起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後,即霸持公司,不依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拒絕及妨礙監察人之檢 查業務權,拒不讓聲請人參與。而聲請人自相對人於100 年 3 月14日變更登記時起即持有417 股,屬繼續1 年以上,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 ,共2,500 股,聲請人則持有417 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16.68%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均為影本)附卷 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有相對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參,經核亦與聲請人之上開陳述 相符,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聲請人既屬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 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依 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本件檢查 人之會計師,經該會推薦會員莊淑如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 ,此有上開公會103 年10月16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
可按。本院審酌被推薦人莊淑如會計師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 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 任何利害關係存在,則由其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自足以 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莊淑 如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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