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億7491萬241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上開期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101
及102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應列載各債權人名稱、通信地址、
債務金額、債務種類及發生原因、有無擔保等項)、債務人
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
四、釋明聲請人現有無積欠稅捐機關相關稅賦未繳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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