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3年度,43號
TYDV,103,消債聲,43,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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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素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2.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素華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以101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檢閱101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8號案卷全部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 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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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