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403號
TYDV,103,家聲,403,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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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蔡金美
      許紘賓
      許銘峰
相 對 人 許智信
      許智明
相 對 人 許文全
被繼承人  許智祥(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八五二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陳報人蔡金美許紘賓許銘峰許智信許智明許文全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 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許智祥前積欠債權人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債務迄 未清償。惟許智祥業於民國98年5 月7 日死亡,並由其法定 繼承人向鈞院聲報拋棄繼承在案;是聲請人有明瞭債務人繼 承狀況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許智祥前積欠花旗銀行債務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相關債權憑證(均為影本)等 為證,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又許智祥死亡後,相對人 為其繼承人,曾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受理在案,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證查閱屬實,而聲請人既 為許智祥之債權人,自屬該繼承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又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 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之法定繼承人是否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情事存在。惟本件相對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其於 聲明狀首頁所載有關於其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 部分,均係供本院審酌其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之用,與被繼承



人之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繼承人之個人身分資料 隱私,為防止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及兼顧債權 人權益,本院認除繼承人即相對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部分不得給予閱覽外,本件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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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