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楊春美
相 對 人 劉信傑
劉珮宜
范郁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植仁
劉珮宜
相 對 人 陳劉月英
劉守和
劉守華
被繼承人 劉守榮(歿)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0三四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劉信傑、范郁晨、劉珮宜、陳劉月英、劉守和、劉守華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劉守榮有債 務關係,而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已聲請拋棄繼承,為明 瞭是否全部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爰聲請閱覽卷宗以利 追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劉守榮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 全清償,其為劉守榮之債權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晶鑽卡 申請書及帳戶明細資料等影本在卷可證,堪信屬實。又劉守 榮死亡後,其繼承人曾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受理在 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查閱屬實,而聲請人 為劉守榮之債權人,自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且債務人
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 有了解債務人之法定繼承人是否全部拋棄繼承,是否尚有未 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存在之必要。惟本件相對人原提出之戶籍 謄本及其他資料記載有關於其等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 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審酌其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之用,與 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因事涉繼承人之個人 身分資料隱私,為防止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及 兼顧債權人權益,本院認除繼承人即相對人之生日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外,本件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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