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黃盛煥
聲 請 人 黃學淵(黃盛景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盛杰
相 對 人 桃園縣觀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春成
相 對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85年度全字第3620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 請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305 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在案,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267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1218號判決確定,是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 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 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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