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7171號
TYDV,103,司票,7171,201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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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71號
聲 請 人 陳雪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子富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本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五、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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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