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71號
聲 請 人 陳雪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子富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本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五、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