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23號
聲 請 人 嶺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
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
提示,即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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