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768號
TYDV,103,司票,6768,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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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8號
聲 請 人 林昇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德福古偉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表明古偉良係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如係背書人則
  依法無從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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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