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8號聲 請 人 林昇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德福、古偉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請表明古偉良係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如係背書人則 依法無從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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