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1號聲 請 人 蕭錦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怡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之事 實通知債務人蔡盛榮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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