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11號
TYDV,103,司拍,411,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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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蕭錦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怡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之事
  實通知債務人蔡盛榮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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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