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榮ꆼ(即台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就任為台 灣技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103 年度司司字 第80號備查在案。茲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捐債權,致無法於 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3 年9 月25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3 月25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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