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151號
TYDV,103,司司,151,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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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戴錦明(即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就任為北 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59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 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3 年8 月27 日止(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37號裁定),茲因仍無法於法 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3 年8 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4 年2 月27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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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