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581號
TYDV,103,司催,581,201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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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東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順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
  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
  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
  止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
  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
  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
  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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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