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03號
TYDV,103,司促,25603,2014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03號
債 權 人 林吟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振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三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