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03號債 權 人 林吟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振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三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