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債 權 人 吳健銘非訟代理人 林宗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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