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385號
TYDV,103,司促,25385,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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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債 權 人 吳健銘
非訟代理人 林宗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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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