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965號
TYDV,103,司促,23965,2014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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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65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榮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先從、陳美玲、陳余梓、黃華山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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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