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65號債 權 人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曾榮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先從、陳美玲、陳余梓、黃華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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