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4號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