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944號
TYDV,103,司促,22944,201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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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4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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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