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739號
TYDV,103,司促,22739,201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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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債 權 人 強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昕榮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已解散,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 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3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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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榮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