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聖田
彭聖發
鄭美玉
陳愛紅
曾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9,4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