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67號
TYDV,102,重訴,467,2014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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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富乾
      吳富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聖田
      彭聖發
      鄭美玉
      陳愛紅
      曾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9,4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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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