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11號
TYDV,102,重訴,311,201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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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陳進ꆼ
      陳李阿妹
      陳中文
      陳碧玉
      陳中斌
      陳綜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陳中台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陳余美華
      陳逢一
      陳逢君
      陳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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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