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07號
TYDV,102,訴,1907,2014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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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邱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阿正等人間因102 年訴字第1907號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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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