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 告 呂啟源被 告 呂陳清香被 告 呂武峰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窈如被 告 黃呂美蘭被 告 王呂玉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美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被 告 周義恭被 告 周和男被 告 周春成被 告 周春金被 告 周春發被 告 周 淑美被 告 周靜瑜被 告 周炘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雪枝 住同上被 告 曾呂春被 告 呂慶寬(歿)被 告 呂美鳳被 告 呂月嬌被 告 呂淑敏被 告 呂慶隆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呂盛進被 告 呂燕(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福田 住桃園縣大溪鎮康安里18鄰內柵路1 段被 告 呂雨農被 告 呂瑞琳被 告 呂婉如被 告 呂素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坤火 住同上被 告 呂素貞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素慧被 告 黃寬盛被 告 李德新被 告 李金昌被 告 李鈁筠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淑敏被 告 李麗娟被 告 呂芳杰之遺產管理人辛佩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被告呂燕、呂慶寬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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