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劉淑貞
劉明信
劉榮琳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視同上訴人 劉愛惠
劉愛珠
劉愛玉
劉淑寶
劉鴻印
劉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
訴字第3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7,000 元(計算
式:161.52ꆼ37,500=6,057,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