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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222號
TYDV,101,簡上,222,2014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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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宏達
      楊君彥
      饒瑞瑛
      施升
      張絨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鍾詠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林其玄律師
      許啟龍律師
      杜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
31日本院簡易庭100 年度壢簡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3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八項,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捌拾陸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叁佰肆拾肆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叁佰零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四六八、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三六九、李宏達負擔千分之二、施升張絨妹負擔千分之三六、楊君彥負擔千分之八、饒瑞瑛負擔千分之七,餘由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世紀宮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 人已於102 年1 月8 日由郭立豪變更為徐海章,茲據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102 年2 月6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民事訴訟法第45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上訴人於102 年12月11日準 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對被上訴人陳双珍之上訴,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緣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 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商 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數17.85%,住宅區坪數11245.37 坪,占總坪數82.15%,上訴人被告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華公司)、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公 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表一所示,依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 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 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 費如附表一所示。詎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 已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積欠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未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定相當期間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 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仍拒未 繳納。為此,爰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 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 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求給付管理費等 語。並聲明:(一)上訴人海華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 管理委員會1,138,709 元,及其中817,497 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其中321,212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威尼斯 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97,799 元,及其中 641,222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21,212 元自10 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 息。(三)上訴人李宏達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4,697 元,及其中3,343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 1,354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給付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7,273元,及其中62,176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5,097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五)上訴人楊君彥 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0,215元,及其中14,487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728 元自100 年4 月1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六) 上訴人饒瑞瑛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7,655元, 及其中12,60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054 元自 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 利息。(七)原審被告陳双珍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 員會26,864元,及其中19,17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其中7,688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一)上訴人海華公司 、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曾 支出商場警衛費用853,295 元、商場大樓外牆清洗費用85,0 00元、商場公用部分清潔費用386,000 元、商場公設修繕費 用42,789元,得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對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 委員會為抵銷抗辯;(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 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遭上訴人世紀宮廷 管理委員會溢收商場小公電費366,323 元,得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對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為抵銷抗辯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一)駁回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訴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部分勝訴,上訴人世紀 宮廷管理委員會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不服,為此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 君彥、饒瑞瑛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海華公司、 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部分 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並聲明:(一 )原判決主文第8 項應予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 人海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45,167 元 ,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 利息。(三)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 理委員會115,343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 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609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五)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1,260元,及自 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六)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 435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七)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 管理委員會2,130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5.37坪 ,占總坪數82.15%,商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數17.8 5%,住宅區坪數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上訴人海 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表一所 示,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 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 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98年 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 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 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1 )公共基金、 (2 )管理費、(3 )設備汰換攤提基金、(4 )網路費 、(5 )停車場管理費。…。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



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之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 年息10% 計算。『管理費欠繳戶管理辦法』如附件一。六 、自96年4 月1 日起設備折舊攤提基金住戶(坪)2 元、 車戶(位)7 元。『設備汰換攤提基金管理辦法』如附件 二。七、自97年1 月1 日起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及地上四 至五樓,每一車位,每月管理費為307 元。『停車場管理 辦法』如附件三。八、自98年4 月1 日起管理費住戶每坪 45元、商場55元,調降為『住戶每坪43元、商場每坪53元 』,網路基金由現每戶60元減收為40元,並汰換社區網路 骨幹設備即將用途擴大為資訊費。」。世紀宮廷第二屆管 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由於目 前住宅及商場之小公電費每月收費金額都不同,容易造成 住戶及委員在審核對帳上的困擾。如改成以前一年度電費 總平均做為依據,每月收取固定小公電費,在次年一月依 實際電費結算多退少補,並公告計算式供住戶核算以昭公 信。另商場公電若有超出平均值15% ,則於發生當月立即 調整。…。決議:無異議通過,將從明年1 月份起開始實 施。」。
(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已繳管理費、未 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
(四)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間已支出如附表 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五)93年1 月至100 年3 月間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如原審判 決附表五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欄所示。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一)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否請 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二 )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無因管理請求權就附表二所示之項目 及金額為抵銷抗辯?(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 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被告得否依不當得 利請求權就附表三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該項目及 金額是否業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中 抵銷完畢?茲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否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 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 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1.經查,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 5.37坪,占總坪數82.15%,商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 數17.85%,住宅區坪數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上 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 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 表一所示,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 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 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 、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而上 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 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已繳管理費如附表 一所示,積欠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自98年8 月至10 0 年3 月未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之事項,是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 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 10次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 費。
2.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區分所有權 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 第10條第5 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 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金額,及另外收取之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 計算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據此,本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 ,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 妹、楊君彥饒瑞瑛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茲上訴 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業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日期以起訴狀 繕本送達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 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繳納98年8 月至99年9 月之 管理費,於100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民事準備書三 狀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 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繳納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之管理



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 員會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就98年8 月至99年9 月之管理費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如附表四所示之日起,就99 年10月至100 年3 月之管理費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無因管理請求權就附表二所示之項 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
1.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 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 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 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 4 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 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 ,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1 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 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 準用之;民法第176 條第1 、2 項、第177 條第1 、2 項 定有明文。準此,除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本人之 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等適法無因管理之情形外,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僅有在本人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 之利益時,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本人在所得之利益範 圍內償還費用,倘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管理人即無此請求權。
2.固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 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間已支出 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惟 查,有關管理人員853,295 元、維修費用扣除一樓BC旁樓 梯間鋼板門、重型弓器9,300 元以外之33,489元、清潔費 用283,500 元、清洗外牆費用85,000元,上訴人海華公司 、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 應無不能通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探求上訴人世紀 宮廷管理委員會意思之情形,在未取得上訴人世紀宮廷管 理委員會明示同意亦無從推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意思之情形下,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逕行支出上開費用,顯係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上開費用之支出,亦 非為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盡公益上之義務、為其履



行法定扶養義務、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意思違反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核不屬適法無因管理之類型, 而係不適法無因管理,茲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不主 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海華 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 瑞瑛自不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償還上開費用。至有關 一樓BC旁樓梯間鋼板門、重型弓器9,300 元部分,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會 議決議執行情形,就有關重製南面1F通往B1-B3 安全門案 之提案,決議請上訴人海華公司協助處理,有上訴人世紀 宮廷管理委員會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 執行情形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366 頁),顯見上訴人 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此部分費用之支出,尚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之意思,合於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上訴人海華公司、 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 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償還上開費用。
3.據此,兩造不爭執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分別占商場區比例47.7 % 、37.9% 、0.2%、3.7%、0.8%、0.7%,故上訴人海華公 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 瑛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4,436 元( 計算式:9,300 元×47.7%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3,52 5 元(計算式:9,300 元×37.9%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19元(計算式:9,300 元×0.2%,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344 元(計算式:9,300 元×3.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74元(計算式:9,300 元×0.8%,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65元(計算式:9,300 元×0.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
(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就附表三所示之項 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該項目及金額是否業於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中抵銷完畢? 1.經查,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 會議決議自93年1 月開始就商場之小公電費部分,改以前 一年度電費總平均作為依據,每月收取固定小公電費,在 次年1 月依實際電費結算,多退少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之事項,至為明確。次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向商場區各樓層區分所有權人預收電費單價,93年度1 樓 1 月份為每度9.32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1.37 元,2 樓1



月份為每度10.91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3.19 元,95年度 1 樓為每度11.37 元,2 樓為每度13.19 元,96年度1 樓 1 月份為每度3.7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0.79 元,2 樓1 月份為每度4.3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2.51 元,97年度1 樓1 月份為每度12.68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7.37元,2 樓 1 月份為每度14.69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8.54元,98年度 1 月至6 月份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未向商場區分所 有權人收取商場小公電費,7 月起每月為每度8.1 元,3 樓被告威尼斯公司預繳之金額如附表三3 樓預繳欄所示等 情,有各該收據為證(見原審卷四第136 至347 、429 頁 ),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 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預繳商場區小公電費之金額如附表 三商場區預繳小公電費欄所示。
2.復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 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主張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自 93年1 月起至100 年3 月止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 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等語,原應由上訴人海華公司、威 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對上 開事項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10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就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 、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3年1 月起 至98年8 月止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 4,300 元之事實自認,有上開筆錄在卷可據(見原審卷五 第19頁反面),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對此部分之事實即無庸 再行舉證。又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固復改稱97年1 月份即未向上訴人海華公司收取用以分攤商場公電費之4, 300 元,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提出之單據係舊有格式,實際並 未收取云云,然未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不足以撤銷其 已為之自認。再查,上訴人海華公司於99年11月3 日有匯 款415,309 元至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註明該款項為訴訟期 間先行匯入預估之管理費用,待訴訟確定後再行補繳,且 上訴人海華公司亦表明該筆款項包含地下停車場補貼商場 小公電之4,300 元(見原審卷五第143 頁),是上訴人海 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9 月起至99年8 月止亦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 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之事實,亦堪足採。至上 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



君彥、饒瑞瑛對於99年9 月起至100 年3 月止有繳納下停 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部分,迄至本件言 詞辯論終結日止,仍未能就此部分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 ,依舉證責任分配結果,本院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 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執 此,本院認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3年1 月起至99年8 月止有 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等情明 確。另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海華公司確實已將97年1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繳納 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算入已繳納 之停車場管理費,此觀諸上開判決自明,故本件如復將此 部分之金額納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已分攤之地下停車場負擔 商場小公電費用中,無異使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 、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7年1 月起 至同年10月止已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 4,300 元重複扣抵停車場之管理費及本件商場區小公電費 ,故本院認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於本件復就97年1 月起至同年 10月止已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為抵銷抗辯,洵非可採。
3.又查,93年1 月至100 年3 月間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如 原審判決附表五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欄所示,為兩造所 不爭執之事項,扣除上訴人海華公司自93年1 月起至96年 12月間及97年11月起至99年8 月間已分攤之地下停車場負 擔商場小公電費用,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 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實際應繳納商場區小 公電費如附表三商場區小公電實際應繳金額欄所示。據此 ,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預繳商場區小公電費之金額如附表三商 場區預繳小公電費欄所示,扣除如附表三商場區小公電實 際應繳金額欄,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確有如附表三 溢收電費欄所示之溢收電費,合計261,334 元,故上訴人 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124, 656 元(計算式:261,334 元×47.7% ,四捨五入至整位 數)、99,046元(計算式:261,334 元×37.9% ,四捨五 入至整位數)、523 元(計算式:261,334 元×0.2%,四 捨五入至整位數)、9,669 元(計算式:261,334 元×3.



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2,091 元(計算式:261,334 元×0.8%,四捨五入至整位數)、1,829 元(計算式:26 1,334 元×0.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四)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 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 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 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 ,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 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 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 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 例,抵充其一部;民法第321 條、第322 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342 規定,於抵銷準用之。準此,上 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 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 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 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以先到期之 債務儘先抵充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抵銷之金額。是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請求:(一)上訴人海華公司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 員會1,009,617 元(計算式:1,138,709 元-4,436 元- 124,656 元),及其中688,405 元(計算式:817,497 元 -4,436 元-124,65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 中321,212 元(計算式:1,009,617 元-688,405 元)自 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 之利息,(二)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 管理委員會795,228 元(計算式:897,799 元-3,525 元 -99,046元),及其中538,651 元(計算式:641,222 元 -3,525 元-99,04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 256,577 元(計算式:795,228 元-538,651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 息,(三)上訴人李宏達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 會4,155 元(計算式:4,697 元-19元-523 元),及其 中2,801 元(計算式:3,343 元-19元-523 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354 元(計算式:4,155 元- 2,801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給付 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77,260元(計算式:87,273元 -344 元-9,669 元),及其中52,163元(計算式:62,1



76元-344 元-9,66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 中25,097元(計算式:77,260元-52,163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楊君彥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8 ,050元(計算式:20,215元-74元-2,091 元),及其中 12,322元(計算式:14,487元-74元-2,091 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728 元(計算式:18,050元- 12,322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六)上訴人饒瑞瑛應給付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5,761元(計算式:17,655元-65元 -1,829 元),及其中10,707元(計算式:12,601元-65 元-1,82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054 元 (計算式:15,761元-10,707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 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基此,上訴人海華公司 、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 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金額分別為20,511 元(計算式:1,009,617 元-989,106 元)、16,297元( 計算式:795,228 元-778,931 元)、86元(計算式:4, 155 元-4,069 元)、1,591 元(計算式:77,260元-75 ,669元)、344 元(計算式:18,050元-17,706元)、30 1 元(計算式:15,761元-15,460元)。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 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 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而上訴 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4,436 元、3,525 元、19元、344 元、74元、65元,得依不當得利 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124,656 元、99,046元、523 元、9,669 元、2,091 元、1,829 元。從而,上訴人世紀宮 廷管理委員會請求:「(一)原判決主文第8 項應予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海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 宮廷管理委員會20,511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 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6,297元,及自99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 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6元,及自 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 員會1,591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0% 計算之利息。(六)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 紀宮廷管理委員會344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七)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 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301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 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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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