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43號
TYDV,101,家訴,343,2014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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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湯麗玉(原名:湯金連)
兼訴訟代理 湯簡欽

被   告 湯振財
被   告 湯玉珍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告 湯玉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即台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五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請求就被繼承人湯簡 桃妹之遺產為分割,惟兩造就被繼承人湯簡桃妹生前所有座 落桃園縣龍潭鄉○○路00號房地之處分行為之效力有爭執, 被告3 人並因此涉犯偽造文書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刑事庭 於103 年7 月1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刑事判決被告3 人犯偽造文書罪,被告湯振財湯玉嬌湯玉珍各處有期徒 刑8 月、2 年及1 年8 月,被告湯振財緩刑3 年,被告湯玉 珍、湯玉嬌不服前開判決結果,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現以 該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685號分案審理中,有卷附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湯玉珍湯玉嬌是否 未經授權處分被繼承人湯簡桃妹前開不動產,事涉該部分財 產應否列入被繼承人湯簡桃妹遺產受分配,攸關本件分割遺 產訴訟應分割遺產範圍,故本件應以前開刑事案件之審理結 果為據,在該偽造文書終結前應停止本件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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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