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人)
曾麗琳
曾若梅
曾培群
關 係 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繼承人 曾健倫(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04月08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江惠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健倫」。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呂理胡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漢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等 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准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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