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桃園國際大郡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 告 蔡青妙
單瀛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3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青妙、單瀛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自字第3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