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66號
TYDM,103,附民,66,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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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李明忠
被   告  陳姿陵
       陳優美
       張中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53 號),其中原告
指述被告陳姿陵陳優美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
分,及被告張中進於99年11月23日、99年12月22日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院就此
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有罪判決,而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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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