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李明忠
被 告 陳姿陵
陳優美
張中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53 號),其中原告
指述被告陳姿陵、陳優美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
分,及被告張中進於99年11月23日、99年12月22日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院就此
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有罪判決,而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