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 年度聲沒
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少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098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期滿。 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 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0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 年,並於103 年6 月20日期滿在案,此有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 份存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係仿冒香奈兒商標之商品乙節,此有鑑定人賴麗玉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 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則揆諸 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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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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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之香奈兒耳環 │20只 │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
├──┼─────────┼───┤處於101 年10月16日出│
│ 2 │仿冒之香奈兒手機防│1件 │具之鑑定證明書 │
│ │塵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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