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406號
TYDM,103,聲,440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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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鴻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鴻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 日入監服刑。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 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4 年9 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8 月8 日,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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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