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211號
TYDM,103,聲,4211,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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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11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文法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文法想探望外婆,也想在外 工作以賠償被害人家屬,且有固定住所,亦承認犯罪,應無 滅證、串證之虞,其雖涉犯殺人罪,但重罪並非羈押唯一理 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王文法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訊問 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 案。
三、查被告王文法所涉前開罪嫌,業據證人江晉毅趙○萍、丁 ○、利○翔、鄭秀芳吳漢通等人證述在卷,並有相關通聯 記錄、被害人許○松之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 部法醫研究之檢驗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監視錄影翻拍畫面 、現場勘查、扣案物採證及相驗暨解剖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王文法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王文法現雖坦承犯行,然被告王文法與同案被告 江晉毅就本案犯罪之分工、參與情節仍有待釐清,而被告王 文法、同案被告江晉毅及證人趙○萍於偵訊時之說詞反覆, 並曾於案發後有勾串之行為,已有事實足認被告王文法有勾 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復被告王文法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雖其自陳有固定住所,惟趨吉避凶恆為人 性,重罪常伴隨逃亡,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王文法有逃亡之 虞,本院審酌被告王文法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並考量其人身自由及目前審理程序之進度,依比例原則衡量 後,認被告王文法確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 性尚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得以替代,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之情形,自應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王文法稱:想探望外 婆,也想在外面工作以賠償被害人家屬云云,無關其有羈押 原因及必要之認定,從而,本件被告王文法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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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