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102號
TYDM,103,聲,4102,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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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炳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51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炳川於民國100 年10月3 日某時,未 經主管經關許可而擅自輸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涉嫌違反藥 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遭財政部 臺北關稅局於同日下午6 時2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藥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檢察 官於102 年3 月11日以102 年度偵續一字第7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現緩起訴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等物, 係被告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炳川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 輸入禁藥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續一字第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3 年6 月6 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 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鑑定結果乃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有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2月9 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查獲照片及臺北關稅局扣押物品清單等證附卷可稽( 見101 年度他字第2047號卷第8 頁、第9 頁及103 年度聲沒 字第517 號卷第4 頁)。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 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 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
├──┼────────────────┼────────┤
│ 1 │USANA PROCOSA TM II │9瓶(120粒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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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SANA POLY CTM │19瓶(120粒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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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