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江政男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呂金燕(原名呂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江政男因受刑人即被告呂金燕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 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 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刑事 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江政男於民國102 年8 月7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 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9 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 人應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將 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花蓮縣富里鄉 ○○村0 鄰○○00號、桃園縣八德市○○里0 鄰○○路000 巷00弄0 ○0 號之住居所,均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 人收受,均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受送 達人住居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分別寄存於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竹田派出所、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以為送達,而具保人於收 受偕同受刑人到案之傳票後,亦未於103 年8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 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3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等 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 受刑人業已逃匿。然受刑人逃匿後經緝獲並於103 年10月6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憑,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既 經緝獲歸案執行,揆諸前揭意旨,自不得因受刑人曾一度逃 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受刑人業已經到案並 發監執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