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3年度,32號
TYDM,103,簡上附民,32,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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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賴昆發
被  告  陳榮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60 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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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