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經超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 年度偵字第8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經超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經超係桃園縣蘆竹鄉○○街00巷0 號「達隆玻璃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達隆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公司 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詎羅經超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 開立統一發票,且達隆公司於100 年5月至6月間,並無銷貨 予捷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盟公司)之事實,竟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 續以達隆公司為銷售人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虛偽之會計憑 證即統一發票共12張,合計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815 萬 2,204 元,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捷盟公司,由 捷盟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式幫 助捷盟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達90萬7,611 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羅經超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文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稅籍資料分 析、課稅資料調查表、全戶戶籍資料、100 年度申報書、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0年度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 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查被告為達 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公司法第 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其以達隆公司為銷貨人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捷盟 公司,使捷盟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附表所示之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 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 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均僅各論以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集合犯,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被告以一填載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商 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四、爰審酌被告虛開達隆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 公司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非屬 輕微,惟念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參,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羅經超基於逃漏稅捐之犯 意,明知達隆公司於100 年5月至6月間,與盛暉興業有限公 司(下稱盛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仍向盛暉公司取 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紙,銷售額合計1,770 萬8, 479 元,充當達隆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 實之進項金額,而逃漏營業稅88萬5,425 元,因認被告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營業人無銷貨 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 ,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000 00000 號函釋在案。查達隆公司於100 年5月至6月間並無銷 貨予捷盟公司,仍虛開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使捷盟公司據 以申報營業稅,而幫助捷盟公司逃漏稅捐等情,業經本院認 定如上,是本件依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縱於 100 年5月至6月間取得盛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 證,並據以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等節屬實,惟達隆公司於10 0年5月至6 月間既無銷貨予捷盟公司,達隆公司自無須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並無逃漏稅之可言,從而達隆公司 縱持前開進項憑證申報,仍非構成逃漏稅捐。復依卷內事證 ,尚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構成犯罪,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 454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達隆公司開立捷盟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稅額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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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857,500 │ 42,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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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1,152,300 │ 5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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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1,334,388 │ 66,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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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1,554,450 │ 77,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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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554,880 │ 27,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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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920,260 │ 46,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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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1,593,925 │ 79,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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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174,132 │ 8,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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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268,192 │ 13,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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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2,915,680 │ 145,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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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2,395,577 │ 119,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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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00年6月 │ UC00000000 │ 4,430,920 │ 22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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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開立12張 │ 18,152,204 │ 907,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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