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黃金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金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 00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 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 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 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