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3年度,10號
TYDM,103,審自,10,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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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PM International AG
法定代理人 Rolf Sorg 
自訴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王文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王文欽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ꆼ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 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 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記載被告甲○○之性別、 年齡、住所或居所,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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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