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042號
TYDM,103,審易,2042,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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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042號
4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柯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2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家柯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 年8 月29日死 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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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