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32號
KLDV,106,補,532,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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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吳許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請被告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
請求被告為移轉登記之「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及同段1-2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0)」,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不明,原告復未提出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資料(例
如鑑價報告),本院因而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例
如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暫先繳
納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陳報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資料或
未繳納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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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