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194號
TYDM,103,審交附民,194,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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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謝陳嬌月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珠 
被   告 羅許玉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98 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許玉合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98 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且 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 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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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