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台灣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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