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37號
SCDA,103,簡,37,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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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台灣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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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