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黃ꆼ壽 鄭杓和 張仟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被 告 呂秋香(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振鋒(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苑如(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慧妮(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富明 廖耀明 彭月嫦 林照娘 李素嫦 楊美英 藍國瓊 吳榮昌 宋芝蘭 李華貴 朱國強 鍾慧圓 李美慧 姚毓志 曾天生 李見晴 李放晴 徐翠惠 賴玉蘭 劉祖樑(劉永蕙之繼承人) 鍾張湘婷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上二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孫立德被 告 王與生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許賴瓊琚 邱逢春 許維義 金羅英娥 詹日妹 劉健新 紀玉寶 池安田 趙王珠(趙宜全之繼承人) 胡宏文 朱福治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被 告 李華珠 李金燦 李華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呂麗虹 黃昌仁被 告 謝愛華 王錦清兼 上一人輔 助 人 萬秀英(王鴻有之繼承人)被 告 海東惠即海書通 潘美珠 謝永傑 金玟伶 王悌森 孫文彬 林月妹 王劉香妹 虞永祥 簡兆明 陳國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楊采宜即楊美英、住新竹市○○路○段000巷00弄0號、居新竹市○○路○段00巷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美英、住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133之30號、居新竹市○○路○段00巷000○00號」;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被告姓名欄、附圖附件姓名欄中關於「楊采宜即楊美英」及「楊采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美英」。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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